须警惕立法时机成熟论的负面影响,尊重行政和行政法的自身规律,聚力于行政作用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组织法等领域某个或者某类行政法规范的整备、统合与协调。
该案协议双方主体是某村委会与某公司,而协议所涉内容是征用土地。[35]在行政诉讼被告等同于行政主体的现行行政诉讼背景中,[36]这种思路亦等同于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论证协议文本上的订约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该观点参见王敬波:《司法认定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契约制度乃在肯定个人自主及自由选择的权利[28],法律为征收补偿设置协议制度,一方面是考虑到协议的合作性因素所带来的行政经济意义[29],另一方面也表明被征收人的意思自主及自由选择的权利得到重视。[75]参见梁凤云编:《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606页。如此认定,引发的直接后果是,使得法定的行政主体可以借由设立机构或者委托其他组织的方式逃脱担当被告的责任。除了该协商权之外,代理组织承担的是依据法律和有权组织的安排履行补偿给付的义务,倾向于执行性质的任务。
[17]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6、408页。[33]参见王轶:《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而这两项任务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相当长时期的积累。
比如说,德国用了20多年,日本用了40多年。[xxix] 同前注[10],钟瑞华、李洪雷文,第72页。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先后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都是受美国影响的结果。从长远来看,科学的行政法体系需要科学的行政法学研究成果提供给养,不断产出系统且深入的行政法学研究成果,才能供行政法典化可持续发展。
[xlv]仅主张是必要的、可行的,从长远来说这绝对没有错。观点比较一致的几个领域已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这些领域的健全余地主要是查漏补缺进行修订,且其中《行政处罚法》刚完成修订,故而近期可以不予考虑。
综合各方面的主张或者观点[x],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行政法之法典化的必要性或曰推进行政法典化、制定行政法典的理由。同前注[18],杨建顺书,第391页以下。[lviii]站在推进行政法典化的角度看行政法学研究,便会发现许多理论研究成果远不能满足立法实践的需要,难以提供学科融合基础上的行政法学体系,在诸多领域、层次或者阶段也不够到位。接下来就是其他类型化的领域,可以循着行政行为的种类逐一予以确认,要在共同上下功夫。
[xxxi]《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使得行政法典化面临新的机遇,但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相关条件尚不能证成立法时机成熟论。如果相关实体法已经足够完善,相关程序法规范已经足够适用,那么,从节约立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总则性、通则性的立法必要性会随之降低,但作为研究对象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主张通过《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建立一般行政法与专门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分步走的方法论总体上值得肯定,然而,其所列举的《外部管理基本法》《税法典》《教育法典》《环境法典》等[xxviii] ,则是存疑的,因为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尚待研究。行政法体系本身存在问题的话,则可能阻挠行政法典化的优化发展。
[xxvi] 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0页。对于行政法学各论(分论)的架构也存在各种不同观点,而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将行政作用区分为数个类型,分别论述各个类型的基本特色、特有的法原理及其行为方式等。
无论是统一《行政法典》,还是单行的行政法规范,其本身就意味着某种行政法规范体系。行政法典化面临行政关系广泛、行政关系不稳定、行政法理论不成熟等技术障碍,以及对行政法典化的现实意义认识不足、现行立法思路制约等非技术障碍。
这里面也有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专业支撑度不足的,比如说行政程序立法的搁浅,其原因是非常复杂的,而行政程序法相关研究未能为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如此算来,行政法202件,占总数的70.6%。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一直是行政法学人孜孜以求的梦想。这种规律表明,对于法律制度设计来说,容许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liv] 同前注[37],汉斯·J.沃尔夫等、高家伟书,第9页。[li] 同前注[12],南博方、杨建顺书,第4页。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也难于制定统一的法典,这是行政法不同于刑事法、民事法以及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xxvii] 同前注[8],章志远文,第86页。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行政程序法》的调研讨论已经有多年积累,也曾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都专门提及,说明了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循着这种由具体到一般的立法规律,前面制定的法规范自然成为后续制定相关法规范的参考和基础,达到一定规模和程度时,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更高层次或者更广域的法规范。
行政救济法(规定因行政活动受到损害或者损失的国民请求救济之程序)。希望通过对容许性这种视角和观念的阐发,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些许观念论和方法论的支撑。
这种作用既可能是正面的,亦可能是负面的。我们在研究行政法乃至其他任何部门法时,不能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将某些法律规范绝对地划入某个法律部门。行政法典化有助于行政法体系建设,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唯有以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为基本的法规范指引和支撑,才能称得上坚定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法治自信,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宣告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宣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对于这种分层、分步、分阶段推进行政法典化的立场,学界和实务界几乎达成一致。[liii] [日]田中二郎:《要说行政法》(新版),弘文堂1983年版,第3页。
从学科融合的行政法学体系的视角来检视的话,就会发现,对于当下推进的行政法典化来说,相关研究应当增强立体的、过程论的视角和维度,以更好为行政法典化提供耦合各种资源的理论支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法学体系必定具有稳定性,因为其既可能是客观法体系的描述,会随着客观法规范的变动而变化。
行政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几乎每一项都可以挪过来作为支撑行政法典化的理由。[xxxiv] 参见同前注[20],万学忠、郭胜习文。
[xxvi]推进行政法典化的法典编纂,强行将某法律部门排除在外或者归入其中,都可能引发一系列混乱。对于制定统一《行政法典》,我认为总体上应当予以否定,但承认其作为终极追求目标的价值。[lvi]这就要求行政法学跟立法学、政治学、行政学、财税学等临近学科,尤其是跟环境资源法学和经济法学以及未来法学进行融合与协作,吸纳其实证性或者超前性研究素材,拓展本学科的研究视野,丰富理论构成,提升政策法务水准,实现立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发展。分步走的观点,即先着手制定行政法通则或行政法总则,条件成熟时再编纂完整的行政法典被认为是更为可行的法典化进路[xxix],而先着手制定条件远未达至成熟,所谓各分编或者专门行政法的理解更是因人而异,故而只是方向性正确。
坚定限缩法典化的问题进路,就是要确认问题指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指导思想。《行政许可法》第11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在行政许可领域,认真贯彻落实落细落地该条规定,便可很好实现中国行政规制的合理化。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行政机关对行政改革、行政效率、行政民主、行政法治和统一行政程序的需要推动着行政程序的法典化,而行政机关的理念革新与行政程序法典化进程相伴而行。摘要: 为什么行政法不能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典和行政法典化是不同的概念。